一则随手转发的儿童视频,两天内狂揽30万点赞,最终却以法院判决和5000元赔偿收场。
成都的李女士怎么也没想到,自己随手转发的一段“有趣”视频,竟会在短短两天内获得超过30万点赞。更让她始料未及的是,这段视频最终将她送上了被告席,法院判决她向视频中的女童赔礼道歉并支付5000元律师费。
事件起源于李女士在朋友圈看到的一段视频——一名小女孩在家中发火摔打物品的日常生活片段。觉得“有趣”的她,未经任何处理便将视频发布到自己的短视频账号,配文写道:“这么小就这么叛逆,脾气太暴躁。”
视频迅速走红网络,各大自媒体争相转载。火爆的流量背后,评论区却充斥着大量针对女童的负面评价,一些尖锐刺耳的言论让小女孩的监护人无法接受。
法庭判决:侵犯肖像权成立!
视频中小女孩的监护人将李女士及短视频平台告上法庭,指控其侵犯了女童的肖像权和名誉权,要求道歉及赔偿。
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经审理后作出明确认定:
1. 肖像权侵权成立法院指出,李女士发布的视频含有女童清晰的面部特征,能明确指向其本人,构成法律保护的肖像。在未对未成年人面部进行打码处理,且未取得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,直接公开在社交平台,明显侵犯了女童的肖像权。
2. 名誉权侵权不成立虽然配文带有批评之意,但法院认为其表述整体较为中性,基本来源于视频内容本身,因此不构成对女童名誉权的侵害。
3. 平台责任免除短视频平台在接到未成年人监护人投诉后,次日即下架处理了该视频,因此不承担法律责任。
最终,法院判决李女士向原告赔礼道歉并支付律师费5000元,该判决已生效。
法律警示:未成年人的数字足迹不可儿戏
这起案件为所有习惯在社交平台分享儿童内容的用户敲响了警钟。根据我国《未成年人保护法》第七十二条规定:
“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,应当征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,但法律、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。”
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一十九条也明确规定:“未经肖像权人同意,不得以发表、复制、发行、出租、展览等方式使用或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。”
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民二庭副庭长金旭特别提醒:“一旦把涉及未成年人的视频上传到网上,特别是育儿、未成年、教养等热点话题,它是自带流量的。一旦上传,可能会对未成年人造成不可逆转、不可控制的影响。”
全民拍娃时代的法律边界
在移动互联网时代,记录和分享孩子成长瞬间成为许多家庭的日常。法官指出,幼儿题材容易吸引大众眼球,网络用户发布和转载含有未成年人肖像视频时需更加审慎,避免肖像公开产生的 “数字痕迹” 对未成年人造成潜在伤害。
国家网信办今年以来已持续强化未成年人网络保护,累计对1.1万余个违规账号采取禁言、取消营利权限、关闭等处置措施。
这些被处理的典型问题包括:恶搞儿童博取眼球、虚假摆拍制造争议、不当言行歪曲导向、违规引流规避打击等行为。这些行为无视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,将童真童趣异化为流量变现工具。
法官的双重提醒
金旭副庭长强调了两点核心注意事项:
• 应征得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同意• 考虑是否会对未成年人造成不良的影响
即使是非营利目的上传,若未获监护人许可,同样涉嫌侵犯未成年人肖像权。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,数字足迹可能伴随孩子一生。
隐私与分享的平衡点,始终在法律框架和监护人手中。
平台的“唯流量论”需改变
网络平台不能置身事外。相关部门要求平台积极承担主体责任,摒弃“唯流量论”的算法逻辑,建立未成年人内容分级管理制度,对涉及未成年人的直播、广告加强审核,完善举报渠道。
国家网信办明确要求压实平台主体责任,指导平台加大违规线索摸排和打击力度,从严审核涉未成年人信息内容。
守护童年,从每一次点击开始
这个30万点赞的“爆款”最终以法律判决告终,提醒每个网民:未成年人的数字足迹一旦留下便难以彻底清除。
儿童不是流量工具,更不应成为网络狂欢的牺牲品。在按下“发布”按钮前,请多思考一秒:这个视频是否获得监护人同意?它可能对孩子造成怎样的影响?
技术带来的分享便利不应突破法律和道德的双重边界。每一个儿童的童年都值得被尊重,包括他们未来可能审视的数字童年。